四川聚之盛太安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省德阳市第二中学校、四川聚之盛太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执保297号
申请人:四川省德阳市第二中学校,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泰山北路二段26号。
法定代表人:丁洪军,党总支书记、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丽琼,四川凯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聚之盛太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南路三段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56607611F。
法定代表人:周万领。
申请人四川省德阳市第二中学校与被申请人四川聚之盛太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0)川0603民初2372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0年6月30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聚之盛太安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威远县支行的存款账户250000元(实际冻结1248.2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川0603民初2372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