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聚之盛太安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省德阳市第二中学校、四川聚之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603执1120号 四川省德阳市第二中学校、四川聚之***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德阳市第二中学校与被执行人四川聚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返还工程费224709.60元、支付审计费7643元,合计232352.6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已执行到位232352.6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德阳市,并征收被执行人四川聚之***建设有限公司诉讼费2466元、保全费1720元、执行费3385元。 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经查实,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保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50000元,在判决生效前,保全金额已足额。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虽未主动向申请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法院申请以保全的执行款履行义务,但申请人作为被保全财产的权利人,在判决生效后负有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义务,逾期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不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应由被执行人承担逾期申请执行的不利后果。故本案被执行人不构成迟延履行,无需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综上所述,(2020)川0603民初23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四川聚之***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其已全部履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