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执恢5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聚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南路三段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56607611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阳东防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嘉陵江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8470797-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聚之***建设有限公司与德阳东防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603民初231号民事判决向德阳东防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德阳东防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412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德阳东防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的收入97412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罗 虎
审判员 罗 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