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聚之盛太安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聚之盛太安建设有限公司与德阳东防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603执22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聚之盛太安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德阳东防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四川聚之盛太安建设有限公司与德阳东防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9月26日经双方确认本案执行标的为247800元及执行费26985元,经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四川聚之盛太安建设有限公司至2017年12月已经受偿1752268元,法院已经收取执行费20123元。剩余725732元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剩余执行费6862元法院尚未收取。因双方在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还在处理中,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罗虎
审判员罗晖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