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旌法执字第1030-2号
申请执行人程永中。
被执行人四川聚之盛太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万领,总经理。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白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四川聚之盛太安建设有限公司在(2014)旌法执字第998号案件中剩余的案件款650000.00元至本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远志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金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