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92民初1615号之一
原告:常州奥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通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郭胜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源泉红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住所地常州经济开发区横山桥镇星辰村v>
法定代表人:蒋紫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金中镇大水村大水工业园区(综合办公楼)v>
法定代表人:陈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渝**回兴街道服装城大道**v>
法定代表人:赖成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城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滨江路上段**。
法定代表人:杨文革,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武汉强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住所地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庙山高新技术产业园江夏大道**v>
法定代表人:陈明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小寨坝镇>
法定代表人:何润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常州奥伦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源泉红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城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强盛科技有限公司、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常州奥伦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奥伦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20元,由原告常州奥伦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 慧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