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2民初1322号
原告: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新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283183961。
法定代表人:王乃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6200311412569,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小寨坝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50193745M。
法定代表人:付建。
被告:四川城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滨江路上段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204917523P。
法定代表人:吴治平。
被告:海南千春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西路17号海颐名仕花园3-A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46B197。
法定代表人:梁文杰。
被告:烟台涑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新海阳西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MA3EM2M78J。
法定代表人:姜斌。
被告:贵州开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237号开磷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66061456P。
法定代表人:陈忠华。
被告: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金中镇大水村大水工业园区(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789776825A。
法定代表人:陈彬。
原告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四川城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千春富贸易有限公司、烟台涑盈商贸有限公司、贵州开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兰 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文莹雪
书 记 员 潘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