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城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民初1863号

原告:***,男,196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正伟,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四川城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滨江路上段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204917523P。

法定代表人:吴治平,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城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以被告***无法通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5元,减半收取128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陈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蕾

书 记 员 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