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民初1863号
原告:***,男,196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正伟,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四川城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滨江路上段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204917523P。
法定代表人:吴治平,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城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以被告***无法通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5元,减半收取128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陈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蕾
书 记 员 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