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民初1482号
原告:***,男,196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正伟,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四川城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滨江路上段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204917523P。
法定代表人:吴治平。
原告***与被告***、***、四川城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蕾
书 记 员 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