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2民初2589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德超,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四川城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滨江路上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204917523P。
法定代表人:杨文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仁泉,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城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冯春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赵林茂
书 记 员 赵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