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城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2民初2589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德超,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四川城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滨江路上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204917523P。

法定代表人:杨文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仁泉,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城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冯春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赵林茂

书 记 员 赵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