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城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2民初2813号

原告:***,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住贵州省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华刚,四川蜀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延江,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阳春,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城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滨江路上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204917523P。

法定代表人:吴治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系公司员工,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第三人:四川合江新牡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合江县符阳街道十一段**小院**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579632268D。

法定代表人:王秀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税岚,系公司员工,女,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四川城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合江新牡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以本案还缺乏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96元,减半收取364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苏 青

审 判 员  傅德平

审 判 员  王建容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何 英

书 记 员  夏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