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2民初2813号
原告:***,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住贵州省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华刚,四川蜀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延江,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阳春,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城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滨江路上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204917523P。
法定代表人:吴治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系公司员工,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第三人:四川合江新牡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合江县符阳街道十一段**小院**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579632268D。
法定代表人:王秀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税岚,系公司员工,女,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四川城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合江新牡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以本案还缺乏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96元,减半收取364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苏 青
审 判 员 傅德平
审 判 员 王建容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何 英
书 记 员 夏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