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522执5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54年10月1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住合江县。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4年8月1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住合江县。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3年12月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住合江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2年7月1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住合江县。
被执行人:四川城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204917523P。地址:合江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四川城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四川城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款276800元及利息(依照生效法律文书),诉讼费6000元。执行中,案外人**对本案提供担保,现担保条件尚未成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川0522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