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6805号
原告:德阳市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长江西路212号海正广场3A-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20839269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玥,四川三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湘江街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96950716D。
法定代表人:**发。
原告德阳市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德阳市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德阳市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 助理 李秋月
书 记 员 黄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