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绵竹市九龙水电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83执7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沙河街**。
法定代表人:杜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国军,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燚,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绵竹市九龙水电厂,,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九龙镇沙坝村河口场
法定代表人:朱传云,厂长。
申请执行人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绵竹市九龙水电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川0683民初14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绵竹市九龙水电厂支付工程款300000.00元。
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工商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绵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并到被执行人的实际生产场地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已经停止生产,且生产场地也已荒废,仅有部分报废机器设备,但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无新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冻结财产期限届满前,债务还未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继续冻结,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后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罗丹
书 记 员 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