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巫溪县兼善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8民初3147号
原告: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沙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20831590L。
法定代表人:杜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涛,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金富,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巫溪县兼善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马镇坝新城(盐务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MA5UA4TK7G。
法定代表人:杨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蒋继彦,女,1989年5月8日出生,重庆市渝**,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白飞,男,1992年3月3日出生,重庆市城口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巫溪县兼善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89.26元,由原告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 冬 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曹先敏
书 记 员  杨定凤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