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2)川0683民督22号
申请人: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杜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军,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怡麟,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申请人:绵竹市汉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负责人:李春洪。
申请人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称,2010年,经招投标程序,被申请人作为汉旺新镇10KV配网供电建设项目的发包人,接受申请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2010年10月1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该项目于2011年4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根据《绵竹市审计局关于审定汉旺镇10KV配电供电建设项目结算价的函》,工程款审定金额即该项目工程款总额为26,816,233.20元。截至2022年1月22日,被申请人已支付四笔款项,共计25,409,970.17元,被申请人尚欠工程款1,406,263.03元。同时,根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有权在工程款中划拨相当于工程造价的5%的数额作为质量保修金,因此尚欠工程款1,406,263.03元中1,340,811.66元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该项目竣工验收已达十年之久,但截至申请人申请支付令之日,被申请人尚未向申请人支付完毕工程款。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合法明确,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工程款的数额明确具体,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督促程序的规定。现申请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其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及质保金1,406,263.0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绵竹市汉旺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尾款65,451.37元、工程质量保修金1,340,811.66元,共计1,406,263.03元。
申请费5819.00元,由被申请人绵竹市汉旺镇人民政府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先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