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德阳鑫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2民初1655号
原告: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沙河街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20831590L。
法定代表人:胡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富金,四川明炬(什邡)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四川明炬(什邡)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鑫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方亭街道青雀路东段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MA67NRNT7P。
法定代表人:杨康,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鑫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世倩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曾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