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明珠钢结构有限公司

青岛明珠钢结构有限公司、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冷却工程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34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明珠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北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韩恭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秀,山东谦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冷却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王蓝路2号。
负责人:于彦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洁,女,199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系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王蓝路2号。
法定代表人:宋艳秋,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芳,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成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晨凇,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成员。
上诉人青岛明珠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冷却工程分公司、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10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青岛明珠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秀,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冷却工程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洁、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洁到庭参加了诉讼,后由于本院依法裁定受理青岛兴业汽轮机配件有限公司对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依法指定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担任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指派管理人成员封芳、丁晨凇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明珠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明珠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明珠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75元,减半收取1587.5元,由上诉人青岛明珠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解 鲁
审 判 员  胡金鳌
审 判 员  温 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费晓宇
书 记 员  刘欣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