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10967号
原告:青岛明珠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北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韩恭敏,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甘肃省榆中县。
被告:甘肃阜鑫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第二居委会庆阳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明珠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阜鑫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立案。原告青岛明珠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法庭辩论前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000元,后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明珠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6元,原告在法庭辩论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诉讼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明珠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建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