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10250号
原告:青岛***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北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56900391W。
法定代表人:***,职位:总经理。
被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住所地: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职位:局长。
原告青岛***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青岛***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