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10130号
原告:青岛***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北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56900391W。
法定代表人:***,职位:总经理。
被告:湖南省锦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浏阳河大道588号红橡华园1栋23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67800286XW。
法定代表人:***,职位:总经理。
原告青岛***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锦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青岛***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