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江阳添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双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5民终171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成都双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花月东街151号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MA65RQ0Y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5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泸州江阳添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分水岭乡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20487938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成都双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泸州江阳添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腾冲市人民法院(2023)云0581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受理审查过程中,向上诉人成都双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限期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成都双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成都双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未按规定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当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双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