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江阳添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江阳添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0502执2193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江阳添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3)川0502民初45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500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070元,缴纳申请执行费217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60000元。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