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森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市翠屏区鑫德钢模租赁站与泸州市纳溪区森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503执恢46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鑫德钢模租赁站,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西郊白石村中心设沙砖厂内。注册号:5115023800144。
负责人:***。
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森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仙峰街。组织结构代码:20495213-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南溪民初字第33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鑫德钢模租赁站申请执行泸州市纳溪区森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部分执行后,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甘强
审判员***
审判员*兵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曾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