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森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泸州市江阳区渝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泸州市纳溪区森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20执3836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江阳区渝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璧山区正兴镇石龙村1组32号。
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森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仙峰街。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江阳区渝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森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20民初38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江阳区渝达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83906.2元,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森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
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无房产信息,无车辆信息,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森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有本金83906.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9)渝0120执38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中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