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503执恢46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鑫德钢模租赁站,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西郊白石村中心设沙砖厂内。注册号:5115023800144。
负责人:***。
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森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仙峰街。组织结构代码:20495213-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南溪民初字第33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鑫德钢模租赁站申请执行泸州市纳溪区森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森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森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30434410902270235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29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张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