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欣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泸州市***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503民初341号 原告:泸州市***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白节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宾市南溪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二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85年9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原告泸州市***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市南溪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泸州市***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市***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泸州市***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