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503民初341号
原告:泸州市***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白节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宾市南溪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二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85年9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原告泸州市***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市南溪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泸州市***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市***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泸州市***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