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3执79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丙灵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20495202X6。
法定代表人:刘敬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天华,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16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安富街道***第十二村民小组。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新乐镇***十二社。
法定代表人:刘道才,社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州市纳溪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泸州市××街道××村××村民小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503执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宗祥
审判员 周定洪
审判员 胡 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