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与***、泸州市纳溪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2民初2201号

原告:***,男,生于1976年9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男,生于1967年8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泸州市纳溪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丙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20495202X6。

法定代表人:刘敬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德超,男,生于1964年2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泸州市纳溪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2020年10月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 宏

人民陪审员  周相明

人民陪审员  方若涵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 助理  蔡 丽

书 记 员  林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