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泸州市纳溪区光远预制厂与泸州市纳溪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03民初2565号
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光远预制厂。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泸州市纳溪区打古镇白合场。
经营者:赵光远,男,生于1968年7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泸州市纳溪区白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泸州市纳溪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丙灵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20495202X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长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9年5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光远预制厂与被告泸州市纳溪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光远预制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