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泸州市纳溪区光远预制厂与泸州市纳溪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03民初71号
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光远预制厂,营业场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打鼓镇白合场,注册号510503600040183。
经营者:赵光远,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泸州市纳溪区白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泸州市纳溪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丙灵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20495202X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长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长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光远预制厂与被告泸州市纳溪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光远预制厂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光远预制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光远预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712元,由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光远预制厂负担。
审判员刘小波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袁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