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均与泸州市纳溪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03民初1136号
原告:***,男,生于1968年3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泸州市纳溪区白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泸州市纳溪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丙灵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20495202X6。
法定代表人:***。
被告:阎洪贵,男,生于1969年9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均与被告泸州市纳溪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