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0502执恢769号
泸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但君堂、***:
泸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但君堂、***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17572.19元级利息。经本院立案执行,强制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23868.49元,被执行人但君堂自动履行本案的案款50600元。其中案款159593.19元,利息12591.3元执行费2294元。至此,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0502行审12号行政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