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3民初1939号
原告:***,男,生于1962年6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泸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堰塘湾2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20472182XH。
法定代表人:林子浩。
原告***与被告泸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朝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