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2执恢4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执行人:但家兴,男,199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泸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但家兴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0502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但家兴应支付泸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7572.19元及利息,律师费40000元,案件受理费2021元,承担执行费2294元。因***、但家兴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泸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称在纳溪区龙车镇塘口村有土地70余亩、别墅20幢(水电未通、未装修)及部分基础设施,因政策原因至今无法办理产权证,目前上述资产已由中级人民法院实物查封。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但家兴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3日对***、但家兴名下的中信银行账户、中国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名下的中信银行账户(账号:、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进行了冻结,扣缴执行费600元,若要求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2022年8月13日期限届满)。
2.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13号1幢12层29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泸市房权证龙马潭区字第0000096636),该房屋由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龙马潭人民法院多轮查封,且设置80万元抵押,暂无法处置,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进行轮候查封。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对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车辆等进行查询,均反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600元,扣划并支付执行费。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但家兴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曾 强
审判员 康 泸
审判员 赵心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牟建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