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0502执2025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男,199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工程款385000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9000元,负担执行费62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30260元及利息;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