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钢城集团绿源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攀枝花钢城集团绿源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攀东民初字第443号
原告攀枝花钢城集团绿源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枣子坪。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纳万秀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钢城集团绿源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纳万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攀枝花钢城集团绿源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攀枝花钢城集团绿源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胥思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