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钢城集团绿源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攀枝花钢城集团绿源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211民催72号
申请人:攀枝花钢城集团绿源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枣子坪。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攀枝花钢城集团绿源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1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攀枝花钢城集团绿源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400051/30197865、票面金额为20万元、出票人为雅迪科技集团销售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广东雅迪机车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8年2月2日、票据到期日为2018年8月2日、支付人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营业部的一张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攀枝花钢城集团绿源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00元,由攀枝花钢城集团绿源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龚甬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苏卓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