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2850号
申请人:北京华德万力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工业小区5号。
法定代表人:万长存,总经理。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2290482A。
负责人:胡修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宜宾恒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提督街99号恒天中心3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MA688LE56Y。
法定代表人:张**,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成中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城北新区成中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91511500MA62A62A58U44。
法定代表人:程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2号1栋1单元21层2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53754023。
法定代表人:潘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和裕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三色路199号1栋1单元15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7TAEL08。
法定代表人:马文兴,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东路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96895945C。
法定代表人:刘序焱,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华德万力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宾恒慕置业有限公司、成中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和裕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华德万力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宜宾恒慕置业有限公司、成中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和裕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当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了保单保函(保险单号码:PZPP22430116460000000013)。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华德万力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宾恒慕置业有限公司、成中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和裕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王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