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开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盐开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902执2493号
被执行人:盐城市盐开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91608610325P,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住盐城市。
被执行人:***,男,住盐城市。
被执行人盐城市盐开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罚金一案,(2017)苏0902刑初605号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盐城市盐开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500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