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1827执130号
***、**、***、**、***/九龙县建兴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九龙县建兴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资30000.00元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九龙县建兴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0350.00元,现已兑付给五位申请执行人30000.00元(其中***5000.00元、**5000.00元、***5000.00元、**10000.00元、***5000.00元),并依法收取本案执行费3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108条的规定,宝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人仲案[2020]8-2号仲裁裁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法以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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