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02民初5676号
原告:广安联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桂兴镇双村村**。
法定代表人:李再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陆宁,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云霞,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天池镇池南路**。
法定代表人:陈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19日,户籍地四川省双流县,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诗明,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四川秦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强华村**
法定代表人:陈晓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顺华,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0日,住四川省广安市,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联大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秦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并定于2020年11月20日15时在本院开庭审理,原告广安联大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安联大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862元,减半收取5931元,由原告广安联大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青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