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824执413号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汉源九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发(被执行人):
***与***、汉源九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00502.06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203377.06元,其中,本金200502.06元,执行费2875元。本院已于2021年7月15日将该款转付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川1824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