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民终4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原审被告:汉源九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九襄镇黎城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唐正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尤广顺,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原审被告:张水发,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原审第三人:贾龙妮,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原审第三人:刘雪山,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源九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尤广顺、原审被告张水发、原审第三人贾龙妮、原审第三人刘雪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2020)川1824民初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4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付 屹
审 判 员 向 明
审 判 员 伍子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丁东红
书 记 员 赵 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