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源九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民终4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原审被告:汉源九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九襄镇黎城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唐正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尤广顺,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原审被告:张水发,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原审第三人:贾龙妮,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原审第三人:刘雪山,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源九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尤广顺、原审被告张水发、原审第三人贾龙妮、原审第三人刘雪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2020)川1824民初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4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付 屹

审 判 员  向 明

审 判 员  伍子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丁东红

书 记 员  赵 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