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源九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动网络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823民初2049号
原告:汉源九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汉源县九襄镇梨城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源县九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动网络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华林三路6号铁建广场2栋416。
负责人:***。
委托诉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告:***,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原告汉源九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国动网络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汉源九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源九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源九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30元,减半收取计5715元,由原告汉源九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