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民终13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中艾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5821567092。
法定代表人:林树贵,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巴中和兴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西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752301228F。
法定代表人:杨寅国,董事长。
上诉人巴中艾林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巴中和兴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902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巴中艾林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收到人民法院的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巴中艾林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赖 敏
审 判 员 王 军
审 判 员 李 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莉莉
书 记 员 白茂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