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02执恢63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巴中和兴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寅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巴中市诚达人力资源夫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生于1964年8月9日,汉族,大学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巴中和兴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巴中市诚达人力资源夫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902民初40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双方另行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902民初40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丽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罗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