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12728号之二
原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250322184B。
法定代表人:俞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巴中和兴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通江分公司,住所地四川巴中通江县诺江镇城南路寨子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MA62D1E88B。
负责人:郭刚,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巴中和兴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西段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752301228F。
法定代表人:杨寅国,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与被告四川巴中和兴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通江分公司(以下简称通江分公司)、四川巴中和兴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兴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中超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中超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超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982元,由中超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陆偲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