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中和兴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巴中和兴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民终11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凤,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现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系***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丕荣,男,195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巴中和兴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西段197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臣,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中恩阳玉山110KV变电站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何懋林。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巴中和兴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巴中恩阳玉山110KV变电站工程项目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902民初4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因有新的被告及第三人需一并提起民事诉讼,故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55元,减半收取757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璐菥
审 判 员 王 军
审 判 员 朱 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江 山
书 记 员 李彩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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