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中和兴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陵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02执23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21日,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执行人:四川陵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91号。

法定代表人:游德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纯勇,男,汉族,生于1981年1月28日,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执行人:四川巴中和兴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西段197号。

法定代表人:杨寅国,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陵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陈纯勇、四川巴中和兴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902民初39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四川陵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902民初39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丽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罗小杰